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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资源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一站式综合服务详细分析

发布日期 :2017-04-18 10:20访问:1次发布IP:61.141.82.178编号:423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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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17415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已达18,751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飞速增长、整顿规范的过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一条龙服务,找(深圳)腾博国际:廖先生 Tel:189-3893-4103(微信同号)

201212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于201361日施行后,私募基金阳光化有了法律依据。中基协于20142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正式开启了私募阳光化的进程。私募基金公司数量从2013年底的 1,017家(非官方数据)增长至2014年的5,002家,再到2015年的24,672家,20163月达到了最高峰,为25,68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数量以每年接近400%的速度迅猛增长。

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也伴随而生。中基协称,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行业的整顿规范活动从201625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开始,当年注销了私募机构11,386家,至2016年底,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数量还有17,432家。

另外,也不时发生私募机构失联的情况。截止46日,中基协已公布十三批失联名单。对于以往失联后未及时主动联系协会的机构,协会将按照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采取后续自律措施,将失联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后多做注销处理,或是自动申请注销,或是被动注销。

1

数据看注销

2017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公示数据

月度注销与撤销管理人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尤其在去年8月大规模注销一批不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管理人数量有所增长,但月末总数与前月度基本持平或有所减少,可见注销占比之大,严监管与核查越来越是私募监管的准绳。

2

被注销的9个情形

1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时虚假或无备案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12017125日,中基协公告称:因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以及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我会决定依法注销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况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查处。

22016年,黄晓明的北京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显示无备案信息被清理。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之内没备案产品

政策:20162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5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8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3私募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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